“欠条”变“借条”,能否追回货款?
2024-05-23 17:17:3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王辉 | 作者:刘颖 覃遵辉 | 点击量:8243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刘颖 覃遵辉)货款无法偿还,于是双方协商后打下了“借条”,以此作为日后讨要的凭据。然而未曾料到,多年已过,对方不但没有支付货款,甚至连“借条”都不承认了。

那么,这种没有实际“借钱”行为而产生的“借条”,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?近期,永定区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

在 2018 年,段某介绍一位客户在陈某经营的建材店多次购买房屋装饰材料,经过结算,该客户总计欠下陈某 1 万元的货款。段某鉴于该客户是经他介绍的,就表示这笔货款由他来偿还,并给陈某出具了一张“借条”。在此之后,段某却始终没有向陈某支付货款,陈某多次索要都没有结果,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在庭审过程中,段某宣称借条的性质属于借款合同,必须要有借款的交付才能够成立,而段某出具借条的时候陈某并没有实际向他交付 1 万元款项,不存在借款的事实,所以借款合同不成立,段某觉得不需要向陈某归还借款,至于货款,段某则表示自己从未给陈某出具过拖欠货款的欠条,不存在拖欠货款这一回事。

法院认为,从陈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的内容来看,可以反映出存在段某表示愿意为某客户偿还 1 万元货款并出具“借条”这一事实,双方约定将货款以借条的形式转化为借款的行为,在民事法律关系中,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。在明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,秉持着解决纠纷、化解矛盾的原则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,理清“借条”和“欠条”的区别,并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,帮助双方分析利弊。

最终,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,双方都表示愿意各自退让一步,段某向陈某支付所欠的货款以及诉讼费损失总计 7100 元。至此,该起案件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。

​法官说法:

“欠条”并不等于“借条”,欠条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欠款关系,主要在以下三种情形中使用:①在购买物品或收购物品时,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写欠条。②借了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,或不能按时全部归还而写欠条。③借了个人或公家的财物,事后补写凭证作为欠条。

借条则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关系,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开具的表明借款人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借款凭证,代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,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向借款人交付了所借款项。

因此在经济交易中书写欠条时,尽量做到要让买受人出具规范的欠条,不书写错别字,注意核对买卖双方身份信息,可以将当事人出生时间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书写在欠条上,内容要明确,并保存好销货单、供货单、物流单等单据,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
责编:王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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